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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浙江工商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商大财〔2008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购入、自制、接受捐赠、融资租赁等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二)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二、职责分工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院负责人为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确保账实相符。固定资产使用人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三、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与维护,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协助做好资产的清查和处置等工作,不得擅自更改固定资产的存放地点。

固定资产使用人非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和调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确需出租、出借、调拨时,必须报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应资产转移手续。

学院设置固定资产保管明细账,详细记录各品种的数量、单价、金额、使用人、存放点等信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四、增加管理

固定资产增加是指因购置、调入、新建、改建、扩建、自制、接受捐赠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价值及数量的增加。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采购、提运、验收、入库、报账等手续,各部门不得自行采购。使用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以外的其他经费(如科研费等)购置设备时,应事先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凡新建、购置、自制总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各类固定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凡新建、购置、自制总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各类固定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告制度。严格遵守固定资产的请购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采购,财务处不予报销。

接受捐赠、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增置手续。

五、减少管理

固定资产减少是指因报废、报损、报失等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价值及数量减少。

固定资产发生损毁、遗失,资产使用人必须尽快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填写固定资产损坏、遗失情况报告单报送资产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遗失或损毁,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进行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固定资产经技术鉴定确已失去使用价值或已无维修价值的,由资产使用人向学院提出报废申请。

六、交接管理

学院教职工在岗位轮换、离职、退休时应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移交,在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方可正式离岗或离校,资产管理员应将资产移交情况及时上报校资产管理部门,由其据以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接收人应认真核对所接受资产的账簿记录并进行实地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于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资产损毁、遗失等现象应及时向学院领导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七、资产清查

学院积极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并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资产自查工作,对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及保管情况等进行盘点核实。对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及时查明原因,调整固定资产账面数据,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情况,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内容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7620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