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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条例》(浙商大设备〔200540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物品的管理。

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与回收都须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二、物品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指实验教学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其具体范围是:

实验材料:指凡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仪器部件、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三、物品的计划购置

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各实验室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申购汇总、上报审批及采购工作。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与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各实验室应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向实验中心报送下学期实验物品的使用计划-耗材订购申请表,上报计划应由相关教师签字认可。实验中心将安排集中采购工作,逾期将由个人负责采购,实验中心不再临时安排采购(新增或临时安排实验例外)。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回后,采购人员应及时填写"入库验收单",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验收入库,如发现质量、数量等与要求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四、库房物品的管理

物品的保管应根据物品的不同特点和性能,区别对待,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对贵重稀缺物品要严加保管,计量记载必须精确,并应定期核查。

危险物品必须指定专人严谨保管,分类存放,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对废残溶液、渣滓必须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库房应设置有品名、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金额的物品分类明细帐本。并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每学期进行一次清查核对。

物品的领发制度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对实验用的消耗性材料,可本着节约原则,按需要限额领用,一次销帐。库房应定期与各实验室核对其借用、备用的低值器材,如有损坏或丢失要及时上报院负责人,经批准后,办理报损消耗手续,如需赔偿按规定办理。其中对低值仪表、工具、量具及零配件,经批准报损后,还应以坏换新。应注意按需领用,切勿多领。倘有多余不用的物品,要办理退库手续,但在退回仓库时必须经过质量鉴定。

五、实验室在用物品的管理

各实验室都不设小库,为了保障日常消耗以及维修的需要,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按院负责人批准的限量,向库房借出备用。备用物品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在领用消耗后,按月向库房办理手续,进行补充。

学生实验项目应制订物品领用、消耗定额。对其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可根据学生人数按定额向库房领用、一次销帐。至于其他低值品配件、部件,则一律采用向库房借用方式进行。

凡院内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院负责人批准,可发给低值仪器、工具,并在领借簿上登记,在使用消耗后,及时按规定办理手续,给予补充。

学生在实验时损坏、丢失物品,应由学生本人填写报损单,经指导教师批准,以坏换新。如需赔偿则按学校规定办理。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情况,根据《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条例》(浙商大设备〔2005404号)文件内容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7620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